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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草案:服务人员考核合格可获医师资格

  12月21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中医药法(草案)》规定,中医服务人员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同时,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中医药法草案:服务人员考核合格可获医师资格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

 

  现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涵盖了对中医服务的监管,草案对个别制度作了调整完善,补充规定: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将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管重点。
 

  早在1983年就有对中医药进行立法的提议,因对中医药地位和优势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中医药立法一直未提上日程。草案获得表决通过后,我国将迎来首部关于中医药的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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