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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支持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完善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2015-12-17|
 
  京民老龄发〔2015〕216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支持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完善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保障落实北京市2015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第20项中“进一步完善已建成养老照料中心的居家辐射、社区支持功能”任务,完善本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导推进已建成养老照料中心切实发挥综合辐射功能,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社区居家服务,市级通过一次性项目补助方式,对全市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给予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办法
 
  根据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辐射区域老年人需求,做实做强机构养老、居家助老、社区托老、专业支撑、技能实训、信息管理等六大服务功能,对照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依托养老照料中心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京民老龄发〔2015〕111号)规定的十项基本任务,按照“成熟一项、开展一项、支持一项、完善一项”的原则,每开展一项服务即作为一个分项目给与支持。
 
  市民政局根据区县申报所属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年度项目情况,审核确定支持的项目清单,并商市财政局按照每个项目20万元标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区县一次性项目补助,一个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享受市级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分两次进行下达:第一次在上年9月底前,由市民政局核定下一年支持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当年市对区县转移支付预算整体方案中拨付;第二次在当年5月底前,由市民政局核定提出资金增补调整方案,原则不超过年初计划的10%,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增补资金。2015年第一年实施,市级补助资金在2015年7月10日前完成核定拨付。
 
  各区(县)作为指导和支持辖区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实施主体,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财力情况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经费的综合统筹安排,自主确定上述市级一次性项目补助的统筹使用方式。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确定配套资金。
 
  二、项目标准
  
  要把养老照料中心建成区域综合性为老服务平台,以合营、承包、协作等方式整合区域内托老设施、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共同组成居家养老服务联合体,采用分散或集成(流动服务车)方式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上门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从自身实际出发,开展单项或多项服务。其要求分别如下:
 
  (一)短期照料服务要求。为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的老年人提供就近全托服务,按照有关定价收取托老费用。制订喘息服务措施,对卧床超过半年,家属专职陪伴超过半年,提供一周以上短期托管服务。倡导与辐射区已有托老所签订协议,作为其分支机构,统筹管理和服务。
 
  (二)助餐服务要求。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老年餐服务工作,2015年按照市民政局牵头另行印发的本市养老助餐服务体系试点建设的通知执行,以后年度按照市民政局后续出台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助洁服务要求。养老照料中心或合作单位、养老机构可以根据服务需要配备家庭保洁、洗衣服务人员和有关设备,制定助洁服务流程,制定、公示收费价格,根据老年人需求,准时提供上门助洁服务。
 
  (四)助浴服务要求。配备适老公共洗浴设备,设置专人管理。配备便携式上门助浴服务设备,设立专业上门助浴服务队伍。建立助浴服务安全操作规程,积极为居家生活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浴服务。
 
  (五)助医服务要求。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护理等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有效紧密的合作关系。鼓励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就医和转诊提供绿色通道,建立巡诊、连续性医疗和健康管理的服务制度。为术后、住院后或慢性病患者提供康复护理专业指导。为辐射区域内老年人提供用药提醒和清理过期药品服务,指导老年人遵循医嘱,正确用药。为老年人提供陪同就诊、取药等服务。
 
  (六)精神关怀服务要求。可以与心理咨询等专业社会组织合作,设立精神关怀服务工作站(室)。为辐射区域内老年人提供心理健康评估筛查、情绪管理指导和健康知识讲座,促进心理健康。对主动辨识存在中度到重度心理问题的老年人,提醒家人尽早送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医。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手工、娱乐等活动。
 
  (七)教育培训服务要求。设立老年课堂,对老年人家属、家政服务人员、社区居民、志愿者进行生活照料和护理技能实训。对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护理、康复、照顾服务技术指导和帮助。指导老年人开展家庭安全隐患排查。
 
  (八)志愿服务要求。建立老年人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实地走访,掌握老年人志愿服务需求。按照“志愿者组织(团队)+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家庭”的模式开展服务。对志愿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的方式对接老人,并建立接力服务机制。
 
  (九)信息管理服务要求。开展辐射区域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摸清需求情况。借助市里提供的养老照料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区域老年人动态需求数据库。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要定期更新数据,做好日常数据维护,对需求信息进行动态评估,进行成本核算和过程监管,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或开展为老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依据。
 
  (十)拓展服务要求。为行动不便老人,提供助行服务,如提供铺助上下楼梯设备器材服务。设置居家智能养老和老年用品体验中心,对家庭养老服务开展实训。设立养老辅助器具租赁、维修服务专门区域等。
 
  三、工作要求
 
  1.区县民政、财政、老龄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调配合,共同谋划辖区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顶层设计,并指导具体项目的规范、有序推进。区县民政(老龄)部门要积极指导所辖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发挥养老照料中心在打造区域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指导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制订项目方案、完善服务功能、监督其开展服务。街道(乡镇)应与辖区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规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责、权、利关系。凡是接受政府建设性资助的养老照料中心,都要不同程度开展辐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区县民政(老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的实际,依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标准”,确定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辐射服务建设项目,明确进度安排,制定考核办法。要与相关街道(乡、镇)共同指导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制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3.区县民政(老龄)部门建立项目资助资金审计制度。项目完成后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核,于年度内完成项目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要按资助标准和管理要求核算各项目的资助额度,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至项目单位账户。考核不合格的要将相关预拨资金追回至区县财政。
 
  4.各承接项目的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要自觉接受各级民政、老龄、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进度要求落实项目。要用好市里提供的养老照料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日常数据维护、数据统计分析、需求评估,并在此基础开展针对性的服务。利用区域性服务数据分析,为政府工作提供依据。
 
  5.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典型经验,促进已建成养老照料中心全面开展辐射服务,推动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不断满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联系人:陈锦山;联系电话:65395481)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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